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为增强对率领干部的打点和看管,促进我司党风廉政培植和率领干部思惟作风培植,提高率领干部清廉自律的自觉性,特拟定本轨制。
二、本轨制合用于公司的副科级以上率领干部。
三、陈述人应陈述下列重年夜事项:
(一)本人、妃耦、配合糊口的后世营建、生意、出租私房和加入集资建房的情形;
(二)本人介入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打点情形(不含仅在近亲属规模内打点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后世与外国人通婚以及妃耦、后世出国(境)假寓的情形;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勾当的情形;
(五)妃耦、后世受到功令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形;
(六)妃耦、后世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形,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dai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形。本人认为理当向组织陈述的其他重年夜事项,也可以陈述。
四、陈述的重年夜事项,应由陈述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陈述。因非凡原因不能按期陈述的,应实时补报,并声名原因。按照有关划定需要事前请示核准的,应按划定打点。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公司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受理率领干部小我重年夜事项的陈述。
六、对于需要回覆的请示,受理陈述的部门理当真研究,实时回覆陈述人。陈述人应按照回覆定见打点。
七、对陈述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纳恰当体例在必然规模内公开。
八、率领干部不按本划定陈述或不如实陈述小我重年夜事项的,由公司党委、行政视情节轻重,给以攻讦教育、期限更正、责令作出搜检,在必然规模内传递攻讦等措置。
九、公司党委、行政及纪委要增强对本划定执行情形的看管搜检。组织部门要把率领干部执行本划定的情形作为查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率领干部陈述的组织部门每年须将执行本划定的情形向公司党委、纪委陈述一次。
十、本划定自觉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