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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恒中:用立法和制度来规范和协调乡、村民主选举与上级监管的两难矛盾

10-15 21:13:02 来源:http://www.qz26.com 管理制度   阅读:8609
导读: (一)乡、村的平易近主选举与上级监管的两难平易近主选举村干部和乡干部,就是让村平易近自己作主,自己选定自己中意的酬报自己处事。村平易近或乡平易近的平易近主投票功效,即是集中的抉择,不会再有平易近主基本上的上一级的“集中”抉择。可是,另一方面,若是干部的选任完全由村平易近抉择,则平易近选的干部不必然会遵守上级的指示,不必然会当真、彻底地完成上级交待的使命,甚至可能会与上级机构唱反调。这样,平易近主选举与上级监管,二者形成一个两难矛盾,似乎二者不能并存。要么村子干部完全有平易近选抉择,要么村子干部完全由上级录用,似乎二者必居其一。若是平易近选的功效自己并非集中、或并非最后的功效,还要让上级来集中和抉择,哪就不是真正的平易近选,而是事实上的上级抉择。我们在乡、村两级干部的平易近主选举上的盘桓不决、时进时退,其底层原因之一,生怕在于平易近主选举与上级监管的两难矛盾。(二)平易近主选举、上级监管各有利弊与按照平易近主选举,使被选举者必需“唯下是从”、“唯平易近是从”,必需做到、或者至少在概况上必需做到“从人平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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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乡、村的平易近主选举与上级监管的两难
  平易近主选举村干部和乡干部,就是让村平易近自己作主,自己选定自己中意的酬报自己处事。村平易近或乡平易近的平易近主投票功效,即是集中的抉择,不会再有平易近主基本上的上一级的“集中”抉择。
  可是,另一方面,若是干部的选任完全由村平易近抉择,则平易近选的干部不必然会遵守上级的指示,不必然会当真、彻底地完成上级交待的使命,甚至可能会与上级机构唱反调。
  这样,平易近主选举与上级监管,二者形成一个两难矛盾,似乎二者不能并存。要么村子干部完全有平易近选抉择,要么村子干部完全由上级录用,似乎二者必居其一。若是平易近选的功效自己并非集中、或并非最后的功效,还要让上级来集中和抉择,哪就不是真正的平易近选,而是事实上的上级抉择。
  我们在乡、村两级干部的平易近主选举上的盘桓不决、时进时退,其底层原因之一,生怕在于平易近主选举与上级监管的两难矛盾。
  (二)平易近主选举、上级监管各有利弊与按照
  平易近主选举,使被选举者必需“唯下是从”、“唯平易近是从”,必需做到、或者至少在概况上必需做到“从人平易近中来、由人平易近选出、为人平易近处事”,必需做到、或者至少在概况上必需做到“权为平易近所用,利为平易近做谋、情为平易近所系“。同时,平易近主选举,使权力的交替和干部的换届,变得透明,给每个可能的候选人一个公允竞争的机缘。再者,年夜年夜都人赞成的,就是集中的抉择。无论这个抉择是对仍是错,每一个有选举权的人都必需承担其抉择的后果。就是说,选举者们作为一个集结体,自己做出自己必需承担一切后果的抉择。这就是所谓权与利的合一。
  可是,平易近主年夜都制,并非完美无暇,有良多不足的处所。例如,年夜都制可能会轻忽、甚至牺牲少数人的益处,尤其在宗族、房头仍然很流行的农村,可能性相昔时夜。其次,我国实施的共和制,并非联邦制。从中心各处所、再到乡镇,组成一层一层的上下级关系。若是因为平易近选,使得下级在法令和轨制上可以完全不接管上级的监管,并不合适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此外,我国的文化传统和社会意识,在接管平易近主选举同时,生怕一时也很难抛却下级从命上级的不美观念。是以,上级至少必需监管下级,在我国的公众意识和行政系统中,今朝仍然占居主导的地位。
  是以,我们既需要在乡、村奉行平易近主选举,又需要连结和增强上级对下级的监管。若是不能稳妥地规范和协调平易近主选举与上级监管这个两难矛盾的两个方面,就不成能有乡、村平易近主选举的长足成长。那么,若何才能稳妥地规范和协调平易近主选举与上级监管呢?
  (三)平易近主选举基本上的上级监管、上级监管前提下的平易近主选举
  首先,必需清楚,事实上,与平易近主选举直接相否决的、或曰完全不相容的,不是上级监管,而是上级录用。在合适的轨制和法例下,上级监管由平易近主选举发生的干部,应该是可操作的。问题在于,什么是这种合适的轨制与律例?
  化解平易近主选举与上级监管的两难矛盾,自然只有经由过程斗劲不变的、有公信力的法例和轨制。至于是若何的法例和轨制,在试行之初,倒不是最紧要的,因为这些法例和轨制可以经由过程后来的一再实践和批改不竭地完美。
  规范和协调平易近主选举与上级监管这两个方面的法例和轨制,非论具体的内容和形式若何,在原则上应该是:平易近主选举基本上的上级监管,上级监管律例下的平易近主选举。
  在所谓平易近主选举基本上的上级监管,搜罗下列三个方面的内容。
  (1)接管上一级政府或行政单元的直接行政看管和行政打点。当然,在干部的人选由公开竞争和平易近主投票决按时,平易近选出的干部的权力基本便明晰地首先来历于选平易近,而不是上级,因为被选与否,只取决于选平易近,并不取决于上级。所以,平易近选干部在接管上级直接行政监管时,会比上级录用的干部来得懈慢。
  (2)是以,必需让上一级政府有罢免平易近选干部的正当权力。具体地,若是对下一级的平易近选干部过错劲,上一级政府有直接罢免的权力。但若是至少(好比说)10%的选平易近倡议对上级政府之罢免提出投诉,且至少(好比说)75%的选平易近在平易近意投票平分歧意上一级政府的罢免,则罢免无效。这种设计,使平易近选干部上任后,在“接管上一级的率领”与“唯平易近是从”之间不能完全兼顾时,必需做出平衡与选择。同时,在制约平易近选干部必需从命上级监管的同时,也削弱了上级机关对下级的绝对权力,从而经由过程平易近选形成一种上下级之间的彼此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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