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连系社(以下简称“本社”)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切确,完整,实时,公允,促进本社依律例范运作,维护本社和投资者的正当权益,按照国家有关法令,律例,规章和本社《章程》的有关划定,拟定本轨制。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根基原则
第二条 本轨制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社发生重年夜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划定的时刻内,以划定的体例向股东发布的行为。本社信息披露的内容搜罗按期陈述和姑且陈述。年度陈述,半年度陈述为按期陈述,其他陈述为姑且陈述。本社理当按照有关法令、律例、规章和本社《章程》等的要求,披露按期陈述和姑且陈述。监管政府认为有需要披露的信息,也理当予以披露。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本社的持续责任,本社应该忠厚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社信息披露要浮现公开、公允、合理看待所有股东的原则,真实,切确,完整,实时,公允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子虚、误导性陈述和重年夜漏失踪。本社将《眉山日报》作为信息披露的指定载体。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打点
第四条 本社理事会授权本社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社信息披露事务。本社办公室主任负责有关涉及信息披露有关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覆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供给本社公开披露的资料。
第五条 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庖代本社的正式通知布告。
第六条 本社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搜罗本社发布的通知布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本社的信息)有错误、漏失踪或误导时,应实时发布更正通知布告,补没收告或澄清通知布告。
第七条 本社对外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搜罗按期陈述和姑且陈述)如经监管政府审核后提出审查定见或要求本社对某一事项进行填补声名时,办公室主任理当实时向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理事陈述,据其指示实时地组织有关人员回覆监管政府,按要求作出诠释声名,刊登补没收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工作轨范及责任
第八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酷履行下列审查轨范:
1、供给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当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2、办公室主任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3、理事长(或授权人)签发。
第九条 本社理事长有权以本社名义披露信息。
第十条 本社有关部门对于事项是否需要披露有疑问时,应实时向办公室主任或经由过程办公室主任向监管政府咨询。本社不能确定有关事项是否必需实时披露的,理当陈述监管政府审核后抉择是否披露及披露的时刻和体例。本社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需在第一时刻报送监管政府。
第十一条 办公室主任的责任
1,办公室主任为本社与监管政府的指定联络人,负责筹备和递交监管政府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安插的使命。
2、协协调组织信息披露事项,搜罗成立信息披露轨制和重年夜信息的内部陈述轨制,明晰本社各部门的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及保密责任,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覆咨询;联系股东、理事;向投资者供给本社公开披露过的资料。其他机构及小我不应干与干与办公室主任按有关法令、律例及轨则的要求披露信息的工作。
第十六条 理事的责任
1、本社理事会全体人员必需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切确,完整,没有子虚、误导性陈述或重年夜漏失踪,并就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切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体及连带责任。
2、未司理事会抉择或理事长授权,理事不得以小我名义代表本社或理事会向公家发布、披露本社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七条 监事的责任
1,监事会需要经由过程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需将拟披露的监事会抉择及声名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办公室主任打点具体的披露事务。
2,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需保证所供给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切确,完整,没有子虚、误导性陈述或重年夜漏失踪,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切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体及连带责任。
3,监事会及监事小我不得代表本社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社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4、当监事会向股东年夜会或国家主管机关陈述理事、主任和其他高级打点人员损害本社益处的行为或对涉及搜检本社的财政、对理事,主任和其他高级打点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令、律例或者章程的行为时,应实时通知理事会,并供给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