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收费制度
10-15 2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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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对行政诉讼收费轨制设立原因的质疑。1、实施行政诉讼收费轨制并不必然会削减国家财政支出,减轻人平易近群众承担。有人认为人平易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解决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争议,这事实下场是一部份当事人自己的工作。把少数人破耗的诉讼费用由国家包下来,增添了财政支出,从而间接加重了人平易近群众承担,显然不合理。实施行政诉讼收费轨制,则可以削减国家财政支出,减轻人平易近群众承担。但一个不成轻忽的客不美观事实是──算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酬报行政主体或作出具体行政作为的行政主体败诉或部门败诉时,并不会削减国家财政支出,减轻人平易近群众承担。在我国人平易近法院,行政主体均不从事出产经营勾当,属非营利性机构,其经费都来历于国家财政拨款,其财富所有权归属国家。此时无论是当事人胜诉仍是败诉,仍是部门胜诉或部门败诉,其所承担的诉讼费用也必然由国家财政支出。实施行政诉讼收费从概况上看,使人平易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损失踪的诉讼成本似乎获得了填补,但现实上因为人平易近法院与行政主体的经费都来自于国家财政拨付,故行政诉讼成本的最
论行政诉讼收费制度,标签:公司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http://www.qz26.com
(一)对行政诉讼收费轨制设立原因的质疑。
1、实施行政诉讼收费轨制并不必然会削减国家财政支出,减轻人平易近群众承担。
有人认为人平易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解决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争议,这事实下场是一部份当事人自己的工作。把少数人破耗的诉讼费用由国家包下来,增添了财政支出,从而间接加重了人平易近群众承担,显然不合理。实施行政诉讼收费轨制,则可以削减国家财政支出,减轻人平易近群众承担。
但一个不成轻忽的客不美观事实是──算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酬报行政主体或作出具体行政作为的行政主体败诉或部门败诉时,并不会削减国家财政支出,减轻人平易近群众承担。在我国人平易近法院,行政主体均不从事出产经营勾当,属非营利性机构,其经费都来历于国家财政拨款,其财富所有权归属国家。此时无论是当事人胜诉仍是败诉,仍是部门胜诉或部门败诉,其所承担的诉讼费用也必然由国家财政支出。实施行政诉讼收费从概况上看,使人平易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损失踪的诉讼成本似乎获得了填补,但现实上因为人平易近法院与行政主体的经费都来自于国家财政拨付,故行政诉讼成本的最终承担者仍为国家。行政主体向人平易近法院所交纳的诉讼费用,在国家财政内部,只不外由一帐户转移到另一个帐户上面。同时,这笔诉讼成本也间接转嫁到泛博人平易近群众身上。
2、以防止滥用诉权,作为实施行政诉讼收费的理由,有限制平正易近的根基权力之嫌。
一些学者认为设立行政诉讼收费轨制有利于增强平正易近、法人、其它组织的法制不美观念,防止其滥用诉权。《平易近事诉讼法(试行)》与《行政诉讼法》均划定诉讼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管。这一划定具有必然的赏罚性质,可以对滥用诉讼权的行政相对人在经济上课以必然的约束,这是其一;其二,收取行政诉讼费用还可以促使当事人稳重看待自己的诉权,从而预防纠缠,削减缠诉,防止诉累。但笔者认为,以此作为设立行政诉讼收费轨制的理由,有限制平正易近的根基权力之嫌。
第一,我国《宪法》第41条划定,“平正易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踪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诉或者揭破的权力”,这也是我国实施行政诉讼轨制,拟定《行政诉讼法》的宪法依据之一。可见平正易近提起行政诉讼是其实现根基权力的一种形式。实施行政诉讼收费轨制,在必然水平上限制了平正易近根基权力。第二,滥用诉权的尺度不清,人平易近法院在判定何为滥用诉权时主不美观意向年夜,具有很强的伸缩性。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若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懈可击,行政相对人也不会无事生非,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稍有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视为滥用诉权的话,恐有失踪《行政诉讼法》立法本意。事实上,是否实施行政诉讼法收费轨制与滥用诉权是两码事。对某些有钱人来讲,行政诉讼是否收费,其仍都可以滥用诉权。第三,提起行政诉讼原本就是平正易近享有的一项根基权力,也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浮现。以收取诉讼费用作为行政诉讼的前提前提,很可能导致某些人因无法交纳或且则无法交纳行政诉讼费用,而使自己的正当权益得不到法院的呵护,从而对作出加害其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敢怒不敢言”,有冤无处申的尴尬场所排场。那种认为老苍生是刁平易近的“防平易近”思惟理当向“为平易近”不美观念改变。
3、实施行政诉讼收费轨制与浮现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法令地位平等没有必然的联系。
有人认为设立行政诉讼收费轨制,收取诉讼费用,反映了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法令地位是平等的。因为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双方当事人的实体地位是分歧的。一方为拥有行政打点权的行政主体,另一方是被行政主体打点的相对人,双方属于行政附属关系。双方的权力义务不合错误等,这样双方在实体法令关系中,是处于法令地位不服等的双方当事人。因而在行政诉讼中实施平等的行政诉讼费用原则,显得更为主要。这样充实浮现了我功令国法公法令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惟以及呵护平正易近法人和组织的正当权益的立法性质。
然而当事人法令地位的平等并不所以否向人平易近法院交纳诉讼费为尺度,而以双方在行政诉讼中所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是否平等为尺度。行政诉讼收费的首要目的是为了填补国家诉讼成本的损失踪。那种认为实施行政诉讼收费轨制,能改变当事人在诉前不合错误等的法令地位,浮现了法令面前人人平等的不雅概念。笔者认为有失踪偏颇。以此作为设立行政诉讼收费轨制的理由其实是牵强附会。
(一)对行政诉讼收费轨制设立原因的质疑。
1、实施行政诉讼收费轨制并不必然会削减国家财政支出,减轻人平易近群众承担。
有人认为人平易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解决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争议,这事实下场是一部份当事人自己的工作。把少数人破耗的诉讼费用由国家包下来,增添了财政支出,从而间接加重了人平易近群众承担,显然不合理。实施行政诉讼收费轨制,则可以削减国家财政支出,减轻人平易近群众承担。
但一个不成轻忽的客不美观事实是──算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酬报行政主体或作出具体行政作为的行政主体败诉或部门败诉时,并不会削减国家财政支出,减轻人平易近群众承担。在我国人平易近法院,行政主体均不从事出产经营勾当,属非营利性机构,其经费都来历于国家财政拨款,其财富所有权归属国家。此时无论是当事人胜诉仍是败诉,仍是部门胜诉或部门败诉,其所承担的诉讼费用也必然由国家财政支出。实施行政诉讼收费从概况上看,使人平易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损失踪的诉讼成本似乎获得了填补,但现实上因为人平易近法院与行政主体的经费都来自于国家财政拨付,故行政诉讼成本的最终承担者仍为国家。行政主体向人平易近法院所交纳的诉讼费用,在国家财政内部,只不外由一帐户转移到另一个帐户上面。同时,这笔诉讼成本也间接转嫁到泛博人平易近群众身上。
2、以防止滥用诉权,作为实施行政诉讼收费的理由,有限制平正易近的根基权力之嫌。
一些学者认为设立行政诉讼收费轨制有利于增强平正易近、法人、其它组织的法制不美观念,防止其滥用诉权。《平易近事诉讼法(试行)》与《行政诉讼法》均划定诉讼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管。这一划定具有必然的赏罚性质,可以对滥用诉讼权的行政相对人在经济上课以必然的约束,这是其一;其二,收取行政诉讼费用还可以促使当事人稳重看待自己的诉权,从而预防纠缠,削减缠诉,防止诉累。但笔者认为,以此作为设立行政诉讼收费轨制的理由,有限制平正易近的根基权力之嫌。
第一,我国《宪法》第41条划定,“平正易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踪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诉或者揭破的权力”,这也是我国实施行政诉讼轨制,拟定《行政诉讼法》的宪法依据之一。可见平正易近提起行政诉讼是其实现根基权力的一种形式。实施行政诉讼收费轨制,在必然水平上限制了平正易近根基权力。第二,滥用诉权的尺度不清,人平易近法院在判定何为滥用诉权时主不美观意向年夜,具有很强的伸缩性。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若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懈可击,行政相对人也不会无事生非,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稍有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视为滥用诉权的话,恐有失踪《行政诉讼法》立法本意。事实上,是否实施行政诉讼法收费轨制与滥用诉权是两码事。对某些有钱人来讲,行政诉讼是否收费,其仍都可以滥用诉权。第三,提起行政诉讼原本就是平正易近享有的一项根基权力,也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浮现。以收取诉讼费用作为行政诉讼的前提前提,很可能导致某些人因无法交纳或且则无法交纳行政诉讼费用,而使自己的正当权益得不到法院的呵护,从而对作出加害其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敢怒不敢言”,有冤无处申的尴尬场所排场。那种认为老苍生是刁平易近的“防平易近”思惟理当向“为平易近”不美观念改变。
3、实施行政诉讼收费轨制与浮现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法令地位平等没有必然的联系。
有人认为设立行政诉讼收费轨制,收取诉讼费用,反映了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法令地位是平等的。因为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双方当事人的实体地位是分歧的。一方为拥有行政打点权的行政主体,另一方是被行政主体打点的相对人,双方属于行政附属关系。双方的权力义务不合错误等,这样双方在实体法令关系中,是处于法令地位不服等的双方当事人。因而在行政诉讼中实施平等的行政诉讼费用原则,显得更为主要。这样充实浮现了我功令国法公法令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惟以及呵护平正易近法人和组织的正当权益的立法性质。
然而当事人法令地位的平等并不所以否向人平易近法院交纳诉讼费为尺度,而以双方在行政诉讼中所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是否平等为尺度。行政诉讼收费的首要目的是为了填补国家诉讼成本的损失踪。那种认为实施行政诉讼收费轨制,能改变当事人在诉前不合错误等的法令地位,浮现了法令面前人人平等的不雅概念。笔者认为有失踪偏颇。以此作为设立行政诉讼收费轨制的理由其实是牵强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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