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自力董事工作轨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依据国家有关法令、律例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划定,特拟定本轨制。
第二章 根基划定
第二条 公司自力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首要股东不存在可能防碍其进行自力客不美观判定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自力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自力董事理当按国家相关法令、律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当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益处,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自力董事理当自力履行职责,不受公司首要股东、现实节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短长关系的单元或小我的影响。
第五条 自力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公司(搜罗本公司在内)兼任自力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刻和精神有用地履行自力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在公司担任自力董事的人员中,至少搜罗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自力董事呈现不合适自力性前提或其他不适宜履行自力董事职责的气象,由此造成公司自力董事达不到国家有关律例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划定补足公司章程划定的自力董事人数。
第八条 自力董事理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加入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自力董事的任职前提
第九条 担任公司自力董事理当合适下列根基前提:
(一)按照法令、行政律例及其他有关划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轨制所要求的自力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根基常识,熟悉相关法令、律例、规章及轨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令、经济或者其他履行自力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划定的其他前提。
第十条 为保正自力董事的自力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自力董事:
(一)在公司或隶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直系亲属(搜罗妃耦、怙恃、后世等)、首要社会关系(搜罗兄弟姐妹、岳怙恃、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妃耦、妃耦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刊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刊行地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元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元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比来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气象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隶属企业供给财政、法令、咨询等处事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划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自力董事的发生和改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零丁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刊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自力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年夜会选举抉择。
第十二条 自力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理当征得被提名人的赞成。提名人理当充实体味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具体的工作履历、全数兼职等情形,并对其担任自力董事的资格和自力性揭晓定见,被提名人理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自力客不美观判定的关系揭晓公开声明。在选举自力董事的股东年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理当按照划定发布上述内容。
第十三条 在选举自力董事的股东年夜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的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存案。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的人的有关情形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定见。
第十四条 经证券监管机构审核后,对其任职资格和自力性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自力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年夜会选举自力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自力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监管机构提出异议的情形进行声名。
第十五条 自力董事每届任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任期不异,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可是连任时刻不得跨越六年。
第十六条 自力董事持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或因某些事由的呈现而不再具备本轨制所要求的自力性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年夜会予以撤换,除呈现上述情形及《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公司法》中划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气象外,自力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褫职。提前褫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出格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褫职的自力董事认为公司的褫职理由不妥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