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机关内部治安和正常的工作秩序,预防、削减违法犯罪过为和治安灾难事情的发生,呵护 财富和职工的生命平安,保障 事业的顺遂进行,按照局现实情形,特拟定本轨制。
第二条 单元的治安捍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冲击仇敌,保障平安”的方针,实施综合治理,成立并落实治安捍卫责任制。
第三条 成立内部安捍卫率领小组,按照分级打点的原则,对单元治安捍卫工作进行指导和看管。
第二章 治安捍卫法子
第四条 单元治安捍卫的首要法子是:
(一)向工作人员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增强法制不美观念,提高警戒,积极同违法犯罪过为作斗争;
(二)做好防盗、防火、防治安灾难事情的工作,增强对关头部位和重点部位的捍卫,落实平安提防法子;
第五条 单元按照国家有关划定和现实情形,连系工作现实,成立和健全治安捍卫各项规章轨制,确保治安捍卫使命的完成。
第三章 治安捍卫责任制
第六条 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治安捍卫责任制,实施统一率领,分级负责打点,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分局内部治安捍卫率领小组的职责:
(一)组织拟定和实施治安捍卫工作打算,带动各方面的力量,完成区政府、市局的治安捍卫使命;
(二)组织拟定平安捍卫轨制,开展治安教育和治安搜检,对本单元凸起的治安问题或重年夜隐患,进行专项治理;
(三)按期听取捍卫工作情形陈述请示,实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遵照国家有关划定,抉择本单元的奖惩事项。
第四章 赏罚划定
第八条 违反本轨制划定,有下列气象之一的科室或小我,由率领小组给以传递攻讦或者其他措置:
(一)轻忽治安捍卫工作,致使单元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灾难事情或其他治安问题严重的;
(二)对指出的治安隐患不实时整改,致使国家、集体财富和人平易近生命财富蒙受损失踪的;
(三)拒不执行治安捍卫使命的。
第九条 违反本轨制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作人员,由率领小组分袂给以攻讦教育、行政处分或经济赏罚:
(一)捍卫人员和值班、守护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挟嫌报复的;
(二)居心阻挠、破损治安捍卫工作开展的;
(三)对发生的案件、事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
上述行为违反治安打点的,由公安机关遵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治安打点赏罚条例》的有关划定赏罚;触犯刑律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轨制自觉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