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行私营企业法律制度的立法缺陷
一、我国私营企业法令轨制的立法概况
江泽平易近同志代表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年夜陈述中剖明:“必需毫不晃悠地鼓舞激励、撑持和指导非公有制经济成长。个体、私营等各类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组成部门,对充实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速出产力成长具有主要浸染。”
我国对私营企业的政策导向从“指导、看管、打点”成长为“鼓舞激励、指导、撑持”。是以在80年月到21世纪初先后拟定了调整私营企业成长的法令规范如:《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 国务院);《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法子》改削定见 1996年 国家工商行政打点局;《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合资企业法》(1997年)《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小我独资企业法》(1999年)等根基上形成了私营企业法令轨制系统。
(一)最初私营企业法令界说
按照国务院1988年公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划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私营企业分为以下三种:(1)独资企业;(2)合资企业;(3)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条例的界说:
(1)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2)合资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和谈投资、配合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合资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数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二)现行私营企业法令界说
尔后就在此基本上由全国人平易近代表年夜会分袂拟定了《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合资企业法》(1997年)《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小我独资企业法》(1999年)对私营企业的三种法令形态进行了进一步的界说: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数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三条)
2.合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资人订立合资和谈,配合出资、合资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资企业法》第二条)
3.小我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富为投资人小我所有,投资人以其小我财富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小我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现在,以《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为代表的按所有制划分的企业法令系统和以《公司法》为代表的按财富形态划分的企业法令系统同时浸染于我国企业法令关系之上,上述立法中同时存在两个并行不悖的法令轨制系统。这两个轨制系统的立法理论基本以至立法精神均有差异,却同时调整着一类法令关系,是以形成企业立法中光鲜的“中国特色”。
二、现行私营企业法令轨制中的立法缺陷剖析
(一)私营企业法令轨制中的法条竞合问题
“法条竞合”(又称律例竞合),它指的是“两个以上的法条组成要件彼此重合、包含或交集,则便可能发生统一法令事实同时为它们所规范的气象,于是相对于法令事实处于竞合的状况。其特征在于统一法令事实同时为两个以上法条所规范”。
法条竞合的现象主若是发生在“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特定的法令主体上的,因为分歧法令规范(即《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有关划定中的情形。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与《公司法》之间就“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令主体划定上的法条竞合具体如下:
1.投资主体的限制
《条例》第十一条划定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一)农村村平易近; (二)城镇待业人员;(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四)告退、退职人员;(五)国家法令、律例和政策许可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而《公司法》并无此划定,也就是说对于倡议组建有限公司的投资者(股东)并不要求身份或者其他禁止性划定。
现实上原先国家赞成私营企业开设,是为体味决就业问题,是以对无业人员给以的“优惠法子”。而此刻,良多在职人员往往有投资的需求(看证券市场投资者中,年夜多是在职人员就可以看出投资的需求是很年夜)。从法理上而言,采办某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即是股东。股市有很年夜的风险,众多的投资者手中的社会闲散资金(游资)需要更多的出路。投资开设公司,做个股东,做兼职老板现实上是良多在职人员的设法。《条例》的划定章阻碍了投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