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勤政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培植责任制的划定》和《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强化我局党风廉政培植,切实改变工作作风,做到“清廉从审,秉公功令”,树立精采的部门形象,增强党风廉政培植,连系本单元情形,拟定本责任制(以下简称《责任制》)。
第二条 责任究查机构及究查原则
(一)责任究查机构及职责
成立清廉勤政责任究查率领小组(以下简称率领小组),局党组书记任组长,党组副书记任副组长,率领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为主任,营业科室负责酬报成员,首要职责职责是:
1、贯彻落实率领小组的有关部署、抉择和要求。
2、协助率领小组组长、副组长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3、对审计人员履行清廉勤政责任情形看管、搜检和查核。
(二)责任究查的原则
发生违规违纪问题,按照违规违纪事实,按照“脚结壮地,分级打点,过错原则”,对责任人进行究查,以分清集体责任与小我责任,直接率领责任与首要率领责任,防止不究查和究查不到位。
第三条 究查责任的划分
(一)党组书记是局党风廉政培植第一责任人,局率领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工作分工,对职责规模内的党风廉政培植负直接率领责任。
(二) 小我责任:按照责任分工,对自己职责规模内的工作,应承担响应责任。
(三)集体责任:率领班子集体作出不妥或错误抉择的,应由集体承担率领责任。其中首要率领和提议者要承担直接率领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四)直接率领责任:局率领、科室负责人在职责规模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并造成损失踪的,负有直接率领责任。
(五)首要率领责任:局率领、科室负责人在职责规模内,对主管或介入抉择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踪的,负有首要率领责任。
第四条 责任究查的内容
(一)有下列气象之一的,给以责任究查:
1、审计人员未履行《审计功令责任制》划定的职责,发生《审计功令过错责任究查轨制》划定的功令过错气象,给本局部门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经济损失踪或给被审计单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2、审计人员未履行《审计质量责任制》划定的职责,发生负有审计质量责任气象,给本局诺言造成不良影响、经济损失踪或给被审计单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3、审计人员违反《审计工作纪律》划定的条目,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4、审计人员在职责规模内发生重年夜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蒙受重年夜损失踪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5、受他人授意、指使、强令违反审计准则及有关审计律例等划定,弄虚作假的。
6、授意、指使、纵容属下人员阻挠、干扰、匹敌看管搜检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揭破控诉人、证实人冲击报复的,
具有上述气象之一,需要究查党纪、政纪责任的,按党纪、政纪处分给以响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究查刑事责任。
(二)从重或加重、从轻措置的气象
1、从重或加重措置的情形:
(1)顶风违纪且情节恶劣、影响较年夜的;
(2)对清廉勤政责任制及搜检轨制阻挠干扰或弄虚作假的;
(3)对执行责任究查的人员或举报人进行冲击报复的;
(4)强迫、挑唆属下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