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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超出预期

10-15 21:46:17 来源:http://www.qz26.com 公司注册   阅读:8280
导读:10月27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公司法》修订草案。修改专家小组成员、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认为,此次修订最后的成果超出了各方面当初的预期,修订后的《公司法》在某些制度方面的创新,甚至走在一些法律发达国家立法的前面,是我国立法实践中一个不可多得的成功范例。 《21世纪》:相比于现行《公司法》,修订后的新法最重要的创新和突破有哪些? 赵旭东:此次修订中最值得关注的首先是在《公司法》两大基本制度,即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制度上的创新和突破。 资本制度方面,首先就是公司设立最低资本额的调整,也就是所谓的公司设立门槛降低。 其次就是股东出资方式和结构的变化。以是否具有货币价值和财产价值、是否可以转让作为出资形式的认定标准,本质上是扩大了出资形式的范围,不再限于某种或几种具体形式。 而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重新设定,对高新技术的利用和开发具有重要意义,为高科技公司的设立提供了更大便利。 资本交纳方式也从原来严格的一次性缴纳、注册资本必须实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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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公司法》修订草案。修改专家小组成员、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认为,此次修订最后的成果超出了各方面当初的预期,修订后的《公司法》在某些制度方面的创新,甚至走在一些法律发达国家立法的前面,是我国立法实践中一个不可多得的成功范例。

    《21世纪》:相比于现行《公司法》,修订后的新法最重要的创新和突破有哪些?

    赵旭东:此次修订中最值得关注的首先是在《公司法》两大基本制度,即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制度上的创新和突破。

    资本制度方面,首先就是公司设立最低资本额的调整,也就是所谓的公司设立门槛降低。

    其次就是股东出资方式和结构的变化。以是否具有货币价值和财产价值、是否可以转让作为出资形式的认定标准,本质上是扩大了出资形式的范围,不再限于某种或几种具体形式。

    而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重新设定,对高新技术的利用和开发具有重要意义,为高科技公司的设立提供了更大便利。

    资本交纳方式也从原来严格的一次性缴纳、注册资本必须实缴,改变为不管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都可以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这实际上就是把原来中外合资企业的缴纳方式扩大适用到所有公司,增加了公司资本形成和运作的灵活性,能够满足不同规模投资的不同安排和需求。

    现行《公司法》的转投资规则备受争议。这次修订之初曾有个折中方案,即将比例提高到70%,同时允许公司章程例外规定。最后的这一稿则把比例限制完全取消了。这是对公司投资权利能力的一种彻底放开,同样也体现了公司独立经营和独立投资的需求。

    允许公司股份回购的条件也增加了。一是公司实行股票期权计划,二是对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合并、分立等重要事项的决定持有异议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票。这一调整既适应了多年实践中大量公司推行股票期权计划要求,也适应了公司合并、分立情况下小股东利益保护的要求,而且增加了公司资本的灵活性和弹性。

    这些条文的改变,基本上属于《公司法》的资本制度内容,也可以算是对整个公司资本制度的重大突破。这种突破本质上涉及到一个立法理念的问题,这个理念就是鼓励投资,推动公司企业的发展,并以此促进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通过资本制度改革,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投资积极性,挖掘社会资源,充分利用社会财富。

    另一个很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从原来过度强调资本信用,转向对资产信用的重视,实现对资本信用和资产信用的兼顾。也就是说,不仅要求公司要有法定的资本,也要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21世纪》: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一直是我国国有企业改制和市场经济发展中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公司法》正是规治公司治理结构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在这方面,此次修订的主要方向是什么?

    赵旭东:这次修订另一个最重要的突破就是在这一方面,而在这方面的变化中,首先着力解决的问题就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

    赋予少数股东以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主持权,引入股东大会累计投票制、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表决权限制、股份收买请求权、公司司法解散请求权、股东代表诉讼权等新制度的规定,都是基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所做的制度安排。

    而强化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增加股东查阅公司账簿的权利,则是此次修订中一个极具价值的变化。

    股东权利保护最重要保障就是知情权的落实。现行《公司法》的知情权规定大多停留在表面上,例如可以查看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等。而这些其实都是比较外在的法律文件,很多具体问题在这些文件中无法发现,尤其是公司经营中的不正常行为、侵犯股东权益的行为,在这样的文件中更不可能出现。这也导致了股东在行使权力时的“举证难”问题。[Page]

    实践中曾有过很多这样的案例。前几年,最高院起草有关的司法解释时,对于股东知情权究竟应不应该包括查阅账簿权,就有很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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