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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

12-19 12:44:01 来源:http://www.qz26.com 管理制度   阅读:8798
导读:局机关干部和事业单元工作人员奖励法子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我局泛博干部职工德才默示和工功课绩的查核,激励干部职工改良工作作风、恪尽职守、开拓立异,提高打点水安然安祥处事质量,按照有关法令律例,连系我局的现实情形,拟定本法子。第二条 本法子合用于全局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和事业单元编制内在职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奖励。 第三条 奖励工作应坚持精神鼓舞激励与物质奖励相连系,以精神鼓舞激励为主的原则;坚持按绩受奖,奖不虚施的原则;坚持统一事迹不一再奖励的原则。第四条 局组织人事处是奖励工作的打点部门,负责全局干部职工的奖励工作。第五条 热爱祖国,坚持四项根基原则并具备下列前提之一的人员,应予奖励:(一)钻研营业,毋忝厥职,年关查核成就优异的;(二)勇于更始,斗胆立异,在开创本部门或本单元工作新场所排场中有显著进献的;(三)在拟定或执行打算中,为国家、集体节约人力、物力、财力有显著进献的;(四)在工作中有发现缔造或手艺刷新,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工作效率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有显著提高的;(五)在重年夜勾当中为国家或集体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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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干部和事业单元工作人员奖励法子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我局泛博干部职工德才默示和工功课绩的查核,激励干部职工改良工作作风、恪尽职守、开拓立异,提高打点水安然安祥处事质量,按照有关法令律例,连系我局的现实情形,拟定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合用于全局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和事业单元编制内在职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奖励。

第三条 奖励工作应坚持精神鼓舞激励与物质奖励相连系,以精神鼓舞激励为主的原则;坚持按绩受奖,奖不虚施的原则;坚持统一事迹不一再奖励的原则。

第四条 局组织人事处是奖励工作的打点部门,负责全局干部职工的奖励工作。

第五条 热爱祖国,坚持四项根基原则并具备下列前提之一的人员,应予奖励:

  (一)钻研营业,毋忝厥职,年关查核成就优异的;

  (二)勇于更始,斗胆立异,在开创本部门或本单元工作新场所排场中有显著进献的;

  (三)在拟定或执行打算中,为国家、集体节约人力、物力、财力有显著进献的;

  (四)在工作中有发现缔造或手艺刷新,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工作效率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有显著提高的;

  (五)在重年夜勾当中为国家或集体争得声誉或益处,或在某项年夜型勾当中为省、市、局争得声誉的;

  (六)执行某项重年夜或非凡使命有显著功勋的;

  (七)防止或消弭事情,使国家和群众益处免受或削减损失踪的;

  (九)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呵护国家、集体、群众正当权益有功的;

  (十)在其他方面前进前辈事迹凸起的。

  第六条 奖励分为前进前辈集体、前进前辈工作者,记功、记年夜功、进级、通令奖励。前进前辈工作者、楷模工作者为按期奖励;记功、记年夜功、通令奖励为随时奖励。

  第七条 各奖励种类的使用和奖励尺度应按下列划定执行:

  (一)今年度具备本法子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奖励前提或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培植中取得凸起成就的,可评为单元前进前辈工作者,发给一次性奖金300元;其中成就显著的,可举荐为市级优异,发给一次性奖金500元;持续三年成就出格凸起的,可举荐为省级优异,发给一次性奖金800元。

  (二)具备本法子第五条所列十项中的一项或几项奖励前提的,可以记功,发给一次性奖金500元。

  (三)具备本法子第五条所列十项中的一项或几项奖励前提,成就出格凸起的,可以记年夜功,发给一次性奖金800元至1000元。

  (四)在某项工作、勾当和突发事务中,成就出格显著,在全国或较年夜规模内有重年夜积极影响的,可以通令奖励,发给一次性奖金1000至2000元。

  第八条 奖励一般应连系年度方针责任制总评工作,从当真履行方针责任制的优异工作人员中发生,经平易近主评议、组织查核、率领集体谈判后,填写《奖励审批呈报表》,附事迹材料,并按下列划定审批:

  (一)单元前进前辈工作者,由工作人员地址单元的主管部门审批。

  (二)举荐市级以上前进前辈工作者或集体,由组织人事处审核上报。

(三)授予记功、记年夜功、进级奖励和通令奖励的,由地址部门提出定见,报组织人事处审核,按划定轨范向上级申报审批。

有非凡进献的可随时申报,并按上述划定权限审批。

  凡报政府审批的奖励种类,须按干部打点权限送组织人事处审核并存案。

  第九条 奖励经费由各单元从行政经费中提取。授予各类奖励发放一次性奖金的,从年度奖金总额中兑现。[本文出自公函易爱心文秘网-http://www.qz26.com]

  第十一条 对伪造事迹骗取声誉的或在连结声誉称号时代受刑事赏罚以及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年夜过及其以上处分的,应撤销其声誉称号。撤销权限按评选审批权限办。

  第十三条 公务员、事业单元以外的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可参照本法子执行。

  第十四条 本法子由局组织人事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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