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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际经验加强“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

10-15 21:46:17 来源:http://www.qz26.com 办税指南   阅读:8470
导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开放程度的提高,以及我国企业实力的增强和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家们开始把眼光瞄向境外,我国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发展迅速,对外直接投资额在发展中国家名列前茅。据统计,截至20xx年底,我国累计对外直接投资达到733.3亿美元,其中,20xx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161.3亿美元,较上年增长31.6%。目前,经商务部核准备案的境外中资企业已经超过1万家,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已经遍及近200个国家和地区,形成了“亚洲为主,发展非洲,拓展欧美、拉美和南太”的多元化市场格局。目前广东省在境外的企业已有680多家,分布于5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广州市经批准在境外设立公司的市属企业约240多户,经批准投外投资企业的外派编制约2500人。这些企业“走出去”以后,由“产地销”转变为“销地产”,不但带动了企业产品的出口,还推动了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提高了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形成了多元化的国际市场格局。 随着企业走出去步伐
借鉴国际经验加强“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标签:地税办税指南,http://www.qz26.com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开放程度的提高,以及我国企业实力的增强和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家们开始把眼光瞄向境外,我国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发展迅速,对外直接投资额在发展中国家名列前茅。据统计,截至20xx年底,我国累计对外直接投资达到733.3亿美元,其中,20xx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161.3亿美元,较上年增长31.6%。目前,经商务部核准备案的境外中资企业已经超过1万家,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已经遍及近200个国家和地区,形成了“亚洲为主,发展非洲,拓展欧美、拉美和南太”的多元化市场格局。目前广东省在境外的企业已有680多家,分布于5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广州市经批准在境外设立公司的市属企业约240多户,经批准投外投资企业的外派编制约2500人。这些企业“走出去”以后,由“产地销”转变为“销地产”,不但带动了企业产品的出口,还推动了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提高了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形成了多元化的国际市场格局。


    随着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走出去企业的税收管理也日益提上了议事日程,但长期以来,税务部门着重于境内企业及外来投资的税收管理,对于境外投资的税收管理无论在思想上、工作上都还没有做好准备,境外投资企业税收管理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如何加强走出去企业的税收管理、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国际税收服务是今后一段时期税务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当前我国“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变更登记时,需填写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有关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对企业的境外所得已纳税款作出了“限额抵免”的具体规定。1997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主要规范了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允许列支的原则,企业境外业务之间、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相互弥补的规定以及境外已缴纳所得税税款抵扣方法等。对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论是否汇回,均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申报并缴纳所得税。初步形成了“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管理框架。但是目前粗线条的管理框架与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发展形势是不相适应的,我国“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征管体系不健全


    1.管理机构多头交叉


    一方面,企业境外投资业务的税收管理属于国际税收事项,应属于涉外税收部门征管,但对境内企业到境外投资的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则又隶属所得税部门管理。另一方面,20xx年1月1日前设立的投资企业由地税部门征管,20xx年1月1日后设立的投资企业则由国税部门征管。同一税收事项由于企业性质和设立的时间不同,分别有不同的税务主管部门,不利于国际税收事务的专业化管理。


    2.管理规程欠缺规范


    我们开展税收征管的基础是企业纳税申报制,我们目前有所得税申报制度,汇算清缴制度,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制度等等。却没有境外投资业务申报管理办法。虽然税法规定境外所得要与境内所得汇总纳税,但境外所得如何申报,如何管理,如何征收,目前各地税务主管部门还处于摸索阶段,做法不一、效果各异。


    (二)征管基础不扎实


    1.境外投资信息难掌握


    “走出去”企业是对我国境外国家或地区投资,由于语言、管辖权等原因国内税务部门对企业在境外投资活动,很难详细掌握其投资活动过程。再加上企业财务核算上的隐蔽性,很难分清投资和正常业务往来,企业境外投资活动情况也不会主动向国内税务机关汇报,导致税务机关对境外投资活动的涉税信息基本上不了解。


    2.协税护税机制不健全


    按有关规定,境外投资企业每年应向有关部门如外经贸、财政等部门报送境外经营情况,对不同类别的外派人员如政府派出人员、访问学者、劳务输出人员等,审批部门有所不同。因此,外经贸、财政等部门掌握境外投资企业经营情况较为完整。由于目前缺乏协税护税机制,基层税务部门难于从有关部门获取有关信息资料,只能靠纳税人主动申报获得零星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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