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10-15 21: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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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八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帐务处理程序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 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凭证的格式、审核要求和传递程序;会计核算方法;会计帐簿的设置;编制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单位会计指标体系。第八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牵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组 织分工;出纳岗位的职责和限制条件;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稽核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 ;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的方法。 第九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原始记录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原始记录的内容和填 制方法;原始记录的格式;原始记录的审核;原始记录填制人的责任;原始记录签署;传递、汇集要求。 第九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定额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定额管理的范围;制定和 修订定额的依据、程序和方法;定额的执行;定额考核和奖惩办法等。 第九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计量验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计量检测手段和方法;计 量验收管理的要求;计量验收人员的责任和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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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帐务处理程序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 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凭证的格式、审核要求和传递程序;会计核算方法;会计帐簿的设置;编制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单位会计指标体系。第八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牵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组 织分工;出纳岗位的职责和限制条件;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稽核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 ;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的方法。
第九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原始记录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原始记录的内容和填 制方法;原始记录的格式;原始记录的审核;原始记录填制人的责任;原始记录签署;传递、汇集要求。
第九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定额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定额管理的范围;制定和 修订定额的依据、程序和方法;定额的执行;定额考核和奖惩办法等。
第九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计量验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计量检测手段和方法;计 量验收管理的要求;计量验收人员的责任和奖惩办法。
第九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清查的范围;财产清 查的组织;时产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对财产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对财产管理人员的奖惩办法。
第九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 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
第九十六条 实行成本核算的单位应当建立成本核算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成本核算的 对象;成本核算的方法和程序;成本、分析等。
第九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分析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会计分析的主要 内容;财务会计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组织程序;财务会计分析的具体方法;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求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本规范所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是指由财政部制定、或者财政部与国务院 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或者经财政部审核批准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会计规章、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本规范所称会计主管人员,是指不设置会计机构、只在其他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 单位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人员。 本规范第三章第二节和第三节关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的规定,除特别指出外,一般适用于手工记帐。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填制会计凭证和登记会计帐簿的有关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 规范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一百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84年4月24日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工 作规则》同时废止。
第八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帐务处理程序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 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凭证的格式、审核要求和传递程序;会计核算方法;会计帐簿的设置;编制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单位会计指标体系。第八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牵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组 织分工;出纳岗位的职责和限制条件;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稽核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 ;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的方法。
第九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原始记录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原始记录的内容和填 制方法;原始记录的格式;原始记录的审核;原始记录填制人的责任;原始记录签署;传递、汇集要求。
第九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定额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定额管理的范围;制定和 修订定额的依据、程序和方法;定额的执行;定额考核和奖惩办法等。
第九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计量验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计量检测手段和方法;计 量验收管理的要求;计量验收人员的责任和奖惩办法。
第九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清查的范围;财产清 查的组织;时产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对财产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对财产管理人员的奖惩办法。
第九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 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
第九十六条 实行成本核算的单位应当建立成本核算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成本核算的 对象;成本核算的方法和程序;成本、分析等。
第九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分析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会计分析的主要 内容;财务会计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组织程序;财务会计分析的具体方法;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求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本规范所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是指由财政部制定、或者财政部与国务院 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或者经财政部审核批准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会计规章、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本规范所称会计主管人员,是指不设置会计机构、只在其他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 单位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人员。 本规范第三章第二节和第三节关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的规定,除特别指出外,一般适用于手工记帐。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填制会计凭证和登记会计帐簿的有关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 规范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一百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84年4月24日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工 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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