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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10-15 21:46:17 来源:http://www.qz26.com 办税指南   阅读:8442
导读:第六十一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帐和明细帐应当定期打印。 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现金日记帐和银 行存款日记帐,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第六十二条 帐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 新抄写,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更正: (一)登记帐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帐入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二)由于记帐凭证错误而使帐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更正的记帐凭证登记帐簿。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 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一)帐证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 金额是否一致,记帐方向是否相符。 (二)帐帐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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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帐和明细帐应当定期打印。 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现金日记帐和银 行存款日记帐,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第六十二条 帐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 新抄写,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更正: (一)登记帐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帐入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二)由于记帐凭证错误而使帐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更正的记帐凭证登记帐簿。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 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一)帐证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 金额是否一致,记帐方向是否相符。 (二)帐帐核对。核对不同会计帐簿之间的帐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总帐与明细帐核对,总帐与日记帐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帐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帐核对等。 (三)帐实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帐帐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帐。 (一)结帐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 (二)结帐时,应当结出每个帐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 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12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 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面应当通栏划双红线。年度终了结帐时,所有总帐帐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三)年度终了,要把各帐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 ”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帐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 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第四节 编制财务报告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编制。 单位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由各单位自行规定。
第六十七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 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六十八条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 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 ,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第七十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 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单位领导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则务报告编制单位 应当先行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部门。
第七十二条 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 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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