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客运发展及群众出行难状况调研报告
(二)改善乘车条件,抓好农村客运站点建设。总结推广丘北经验,积极探索“路、站、运、管、安”五位一体的有效途径。在农村客运站建设上做到投资主体多元化,因地制宜多标准,外观形式多样化,资金筹措多渠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客流量大小,以满足需求为原则,确定所设站点规模,建设适合人民群众出行的农村客运站、点、亭。努力完成已下达的58个农村客运站建设任务,力争在“十一五”的后两年完成乡乡建有客运站的目标。
(三)加快管养改革,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在总结推广农村公路管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快改革步伐,管好用好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克服过去重建轻管、重建轻养的观念,牢固树立建设是发展,养护也是发展,而且是可持续发展的新观念。
(四)争取优惠政策,培育农村客运市场。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发展农村客运的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客运的政策扶持力度,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从事农村客运。对从事农村客运的车辆,从车船使用税、养路费、运管费、客运附加费等方面给予优惠,按“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则,使农村客运享受与城市公交相同的优惠政策。
(五)鼓励发展农村客运,解决广大农民群众出行困难。进一步修改完善全州农村客运发展规划,落实“路、站、运、管、安”一体化建设,坚持新建农村道路与农村客运站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的原则,力争到“十一五”末,实现85%以上乡(镇)建有客运站,乡(镇)客运班车通达率达100%,行政村客运班车通达率达85%。为实施这一目标,在组织形式上:一是优先把文山交通运输集团公司作为发展农村客运的主体,在各县分公司设立农村客运公司,对农村客运进行有效组织;二是积极鼓励个体私营企业等社会力量从事农村客运,采取出让农村客运班线经营权,投资建站、建路、护路等形式,按照“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和“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谁管养”的原则,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从事农村客运,加快农村客运发展。在营运方式上:一是对具备条件的县乡村优先开行城乡公交车,逐步实现城乡公交一体化,让农村广大农民群众享受城市公交的便利;二是针对各乡(镇)的实际采取“一线一片一公司”、冷线热线“捆绑”、干线支线搭配的方式,向社会公示,按照国家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向社会公开招标。对申报经营农村客运,开行乡村间、村村间农村客运线路的经营者,运管部门在开业审批、规费征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只要符合条件随到随批;三是经营农村客运车辆不受一车一牌的限制,可不执行客运班车“定班、定点、定线”三定原则中的某一项或几项规定,可以自行调配在营运区域内自主经营,组织赶街车,滚动发车循环运行;四是打击非法营运,采取打疏并举、标本兼治的措施,对车辆技术状况符合要求,驾驶人员条件具备的非法营运车辆申请从事农村客运的,采取不过户、先纳入、后规范或采取股份制、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整合现有农村运力,规范管理,发挥其作用,实现农村客运公司化经营管理。
(六)齐抓共管,构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统一整合公安、交通、农业、安监以及专兼职协管员、基层监督员、义务协管员的力量,发挥整体合力,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模式,扩大管理覆盖面,有效防止农村道路漏管失察。推广丘北经验,进一步建立完善“一盯一”、“一帮一”的监管办法,按照户籍管理方式,建立农村客运机动车及驾驶人登记簿,实行“一车一档”,全面落实对农村客运驾驶人的监管工作。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客运机动车和驾驶人的源头管理,强化农村道路的巡逻管控,严肃查处和严厉打击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非法载人、无证驾驶、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格车辆审验,严防报废车辆流入农村。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客运企业的监管,督促客运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同时与公安交管部门共同加大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农村客运创造和谐平安的环境。
(七)切实加强对加快发展农村客运,解决农民出行困难的组织领导。发展农村客运涉及面广、困难多,需要各有关部门关心、支持和参与,形成合力。为此,建议州人民政府成立全州加快发展农村客运领导小组,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各县、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加强部门协作,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把加快发展农村客运工作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实行目标管理,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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