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意见(二篇)
(一)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工作机制和年度总结通报制度。各乡镇、街道和各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履行好服务工业经济建设的职能,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工作机制,凡属市优化办交办的事项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书面回复。年底,市直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责任落实情况向市优化办书面报告,由市优化办综合后报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
(二)完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测评制度。市优化办要长期确定一定数量的优化经济环境监督员,明确监督内容,充分发挥监督员的作用。各监督员要全面客观、及时准确地反映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有关的情况。对能主动、全面、及时收集、反馈信息的监督员,要继续保留;对不能发挥监督作用的监督员,要取消其监督员资格。对部门落实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责任的检查和测评,由市优化办负责,分为“群众评单位”、“代表评单位”和“市优化办评单位”三种形式开展常年测评。年底要将测评结果向全市通报,并纳入全市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年度考核。
(三)建立案件查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市优化办要建立案件受理、投诉受理快速查办的联动机制,实行24小时受理投诉,并确定联动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行政分工,应当受理投诉案件的单位,接到投诉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查处,上报市优化办的工作不得推卸、拖延。要健全重大投诉案件联合交办、督办制度。对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影响大的案件,市优化办可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督促司法机关依法限时办结,并依法监督办理情况。对法院判决生效或检察机关已处理但存在司法不公、与经济发展环境有关的案件,市优化办可提请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以交办或督办的形式进行法律监督。
市优化办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案件的查处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市优化办要直接查处和督办。健全重大典型案件查办结果通报制度。
(四)健全案件投诉、受理情况考评制度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黄牌警告制度。年底,市优化办要对全市案件投诉、受理、办理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将各部门、单位的被投诉率和投诉案件的查办情况纳入考评范围,实行综合计分,分数由高到低排名,并将排名情况通报全市。对连续两次排名为最后三名的单位要进行黄牌警告。对严重违反湘发〔20**〕10号文件规定的单位,由市优化办视情况并按程序给予黄牌警告、通报批评。被投诉单位对市优化办或常德市优化办查处投诉案件不配合,或者对市优化办或常德市优化办的处理意见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的,市优化办可给予警告;经警告仍不纠正的,对该单位进行黄牌警告,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受到一次黄牌警告的单位不能参加当年评先,单位一把手当年不得提拔。因同类问题连续受到两次黄牌警告的,由市优化办提请有关部门按程序报请市委、市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单位一把手免职处理或责令其引咎辞职,对直接责任人由单位给予辞退处理。
(五)建立专项舆论监督制度。由市优化办和市委宣传部建立维护经济发展环境的专项舆论监督制度,对企业的报道要以正面报道为主,严禁有偿新闻,严禁以批评报道相要挟向企业索要钱财以及强拉广告、强要赞助。凡报道严重失实、给企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要追究新闻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六)推行政府和部门服务承诺制度。由市招商局牵头,对在全市重大招商活动中签约利用外资和内资项目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和检查,对未能按期落实的项目,要分析原因、追究责任;对在招商引资中搞虚假承诺或虚报浮夸引资成效的部门,要会同市监察局严肃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和结果通报全市。市监察局对重点招商引资活动要开展行政效能监察。
五、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必须实行市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优化办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企业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格局和工作机制。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司法机关及各乡镇、街道要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作为一项基本职能,党政一把手要对本单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负总责,并把履责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的重要内容。市优化办要加强队伍建设,增强依法监督意识,提高队伍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依法依规、优质高效地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