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礼诚信建设内容的建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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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市场经济角度强化明礼诚信建设
1.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以征信体系建设为核心,推动社会信用制度及体系建设。一是以金融机构为主体,开展诚信体系建设。立足于信贷,将诚实守信的观念传播到经济生活中去,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收集、记录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不仅从金融机构采集基本信息和信贷信息,还要充分利用企业和个人在其他领域的与信用有关的信息,全面反映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金融部门在放贷前调查这些资料,帮助了解企业、个人的信用状况,据此在扩大贷款投放支持经济发展的同时,防范信用风险,保持金融稳定,促进金融发展;同时也为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使企业和个人更加重视保持自身良好的信用记录,从而为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政府重视和投入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进信息化工程,夯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础。在开展金融部门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上,结合全国质检系统开展的“金质工程”建设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开展的信息化建设,在我县对应的部门建设软硬件设施完善的网络系统和功能强大的信息化平台,由此推动全县各单位征信系统建设。三是实现信息整合,将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规划与建设、工商、税务、交通、质检、药监、环保等在内的各政府部门征信系统和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电信、公用事业、商业信用交易等在内的各企业征信系统进行对接,整合来源于社会各方面与信用有关的信息,综合利用。逐步扩大信息共享范围。
2.开展信用**建设
一是企业信用建设。提高不讲诚信经营成本,提高诚信经营利润,推动企业和商家从内心认同诚信的重要价值,用诚信法则重建企业经营伦理,采取切切实实的行动,营造良好氛围,建立诚信经营的行为规则乃至社会准则。以此为契机,开展诚信企业建设,转变企业价值观和经营理念,视诚信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唱响以诚争取机会,以信把握机会主旋律,全方位打造企业形象,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诚信企业的美誉度使企业走上良性循环的道路,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把建设诚信企业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结合起来,在企业中深入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把“明礼诚信”作为企业的基本道德规范大力倡导,营造讲信用、重信誉、平等竞争、公平交易的良好道德风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共识。把明礼诚信作为企业经营策略的一个部分,作为企业对社会历史和国家未来的一种责任感。
二是个人信用建设。积极推进个人信用建设,制定个人征信的政策文件,建设个人信用中心数据库,分期分批建设人事、金融、司法、公用事业、通信等个人信用数据分库,形成网上个人信用档案。通过严格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传输和发布等管理程序,实现个人信用信息的归属征集,并适时有权限地进行公示和发布,推动个人信用在影响银行信贷业务,求职,房屋、汽车租赁、保险等方面发挥杠杆作用,体现信用的价值。银行对个人信用良好者在一般性信贷、买房买车按揭贷款、办理信用卡等方面,可以提供快速服务,同时还能在金额、利率上给予一定优惠;随着人才市场各项制度的完善与成熟,逐步在就业环节上发挥个人信用记录的重要作用。判断一个人是否诚信,一个重要的标志是看他遵守和履行合同的情况,首先将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中的借贷信息作为一个重要指标,以后将逐步把电信、水电等社会管理费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费用的缴纳等信息纳入其中,这些日常合同的履行情况都将成为传递个人诚信信息的渠道。
三是政府信用建设。政府要率先垂范、取信于民。首先,要大力抓好我县各级各部门自身信用建设,起到示范作用。公安、财政、司法、规划与建设、农业、工业经济、工商、税务、国土、质监、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与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部门尤其要注重机关作风的转变,强化公共服务意识,强化服务三农、服务城乡人民生产生活;严格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运作透明度,充分利用政府网站以及其他多种途径,面向全社会,及时发布政府规章、措施和政务信息,提高政府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其次,积极推进社会信用建设,发挥主导作用。制定政策,建立信用制度,构建信用激励机制,规范信用行为,在国家现有相关法律框架内,积极整治危害社会信用的各种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对信用失范行为的惩戒,加强金融同业配合和部门相互协作,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对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实行联合制裁,扎实创建金融安全区,提高全县金融信用等级,着力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充分发挥政府信用管理职能。第三,建立健全政府信用档案。建立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信用记录、信用评级、警示、公示制度,将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信用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依据之一。第四,完善信用监管,发展信用服务。我县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强化分管领域的信用监管,在此基础上,疏通基层群众对政府意见、建议的渠道,建立有效协调机制,形成一个统分结合、整体推进的社会信用监管网络。第五,建立行政行为失信惩罚机制和责任追究、赔偿制度。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建立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