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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违约金

12-18 04:31:40 来源:http://www.qz26.com 签约违约   阅读:8835
导读:对于双方是否可以对违反合同的行为约定违约金,劳动法没有规定。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第二项对违约责任进行了扩展,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1996年10月31日《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项规定,共2页: 上一页12下一页www.qz26.com“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为此,在众多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特别是在与大学生或有一技之长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数目可观的违约金条款,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而且,很多企业特别是工资水平较低的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已将高额的违约金条款作为挽留和阻止其职工离开企业的一种有效的手段,这时签署一份劳动合同相当于一分卖身契。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一般只是针对职工在提前解除合同这种情形时所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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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双方是否可以对违反合同的行为约定违约金,劳动法没有规定。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第二项对违约责任进行了扩展,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1996年10月31日《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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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qz26.com “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为此,在众多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特别是在与大学生或有一技之长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数目可观的违约金条款,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而且,很多企业特别是工资水平较低的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已将高额的违约金条款作为挽留和阻止其职工离开企业的一种有效的手段,这时签署一份劳动合同相当于一分卖身契。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一般只是针对职工在提前解除合同这种情形时所约定的责任。实际上,如果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其他形式的违约情形,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比如,职工按合同必须按照正常时间上下班,如果职工迟到,算不算违约?企业突然间的加班算不算违约,需要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等等。同时,如果企业违反合同提前解除合同,是否在在不影响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的同时,另支付对等的违约金。当时如果我们从进行一些分析,可以看到,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是值得斟酌的。
  首先,从违约金的来源性质看:违约金是有其特定含义的,不是泛泛的违约责任的承担。违约金不等于违约责任,在合同法上,违反约定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有现形式有赔偿损失,定金不返,支付违约金等几种。违约金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在经济合同中,违约金是制订立经济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协商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违约金是对违约者的一种具有惩罚性质的法律制裁,这种制裁是在违约者一方处于主观过错,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向对方支付。
  同时,违约金一般是由于违约方的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种赔偿。如,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相反,则可以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因此,其违约金数额不可能高于合同标的总金额。同时,对于有些合同,法律明文对其数额予以规定,如合同法出台前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规定:“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1-5%,专用产品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10-30%”。
  从劳动合同的本质看,劳动合同相对于经济合同存在比较大的区别,其中从合同订立的目的而言,具有本质性区别,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而言为了通过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从而为自己劳动力的付出,得到工资收入,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得其生存的必要生活用品。而相对于企业,则是为了通过职工的劳动力,生产产品或者服务,获得利润。因此,我们认为,违约金条款从劳动关系角度而言,特别是劳动在现在仍然是劳动者谋生的一个基本手段考虑,对于劳动者而言的违约金是与劳动法的立法精神相违背的,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同样,对于企业而言,在现在辞退职工已经承担了经济补偿金责任前提下,再承担违约金责任也是不公平的,这样既增加了企业的运行成本,又客观上限制了劳动力的市场化流动。
  实际上,对于违约金条款的规定,在劳动法施行以前,有关文件有类似规定:
  1991年2月25日劳动部发布的《就业训练中心管理规定》,对于聘用兼职教师,应与被聘者及其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内容包括违约责任,即聘用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
  1993年5月24日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合同可以包含违约责任条款。
  1987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6月20日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技师所在单位应当同被聘任的技师签订聘约,规定聘任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辞聘、解聘、违约责任等事宜。”
  1996年10月30日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参加由企业承担培训经费脱产、半脱产培训的职工,应与企业签订培训合同。培训合同应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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