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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01-30 20:48:36 来源:http://www.qz26.com 民政福利   阅读:8964
导读:五、保障资金筹集和发放(一)资金筹集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款专用,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由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根据我县20**年农村特困救助总人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给予补助,省财政按每人每年200元标准给予补助,县财政按每人每年40元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按规定可用于农村低保的其他资金弥补。县财政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www.qz26.com (二)资金拨付发放1、县财政局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户,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实行专人、专帐管理,封闭运行。2、上级下达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应及时划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当年低保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3、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划拨由县民政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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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障资金筹集和发放

(一)资金筹集

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款专用,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由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

根据我县20**年农村特困救助总人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给予补助,省财政按每人每年200元标准给予补助,县财政按每人每年40元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按规定可用于农村低保的其他资金弥补。县财政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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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金拨付发放

1、县财政局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户,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实行专人、专帐管理,封闭运行。

2、上级下达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应及时划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当年低保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3、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划拨由县民政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以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申请,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每季度第一个月25日以前将资金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直接拨付到乡镇财政在代发银行开设的帐户,实行社会化发放。

4、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按季发放,由各乡镇在代发金融机构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立个人帐户,代发金融机构在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以前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划拨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帐户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有效证件和存折到代发金融机构领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管理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一般一年审批一次。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分类管理,一类对象每年审核一次;二类、三类对象每半年审核一次。

(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经济状况未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不需调整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民政机构按审核时间直接登记造册报县民政局备案。

(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经济状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保障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办理。

(五)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改善,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由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按程序报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局,取消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收回《竹山县社会救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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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实施时间和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年5月16日—31日):组织召开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开展业务培训和调查摸底工作。

(二)申报、审核和评议阶段(20**年6月1日—30日):县民政部门组建工作专班督办检查乡镇、村做好申报、审核、评议、公示工作,并对各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公示。

(三)发证阶段(20**年7月1日—31日):将20**年度第三季度低保资金和《竹山县社会救助证》发放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手中。从20**年7月1日起,停止发放农村特困救助资金和农村分散孤儿救助资金。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

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协调城乡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关系到农村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创造条件。县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配套资金,并按年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总额的3%安排工作经费,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县统计、物价、经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测算、调整和农村家庭收入计算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和评议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和实施办法,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把这项惠及农村困难群众的民心工程抓好抓实,全面摸清辖区内农村特困群众家庭成员、人口、收入、开支情况和造成生活困难的主要原因,做到不漏保、错保。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机构组织建设,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局要安排1名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人员,每个乡镇至少要配备1名专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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