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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办税指南

10-15 21:46:17 来源:http://www.qz26.com 办税指南   阅读:8592
导读:(一)税务机机关办理程序1.申请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停业登记表》, 纳税人按规定填写完相应的表格后,将表格提交给税务登记岗,并附送下列资料:(1)《停业登记表》;(2)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停业的文件;(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停业文件;(4)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5)空白发票和《发票领购簿》;(6)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2、受理、审核税务登记岗受理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审阅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报送。符合规定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证件转发票管理、征收、稽查环节进行如下审核:发票管理环节审核纳税人用票情况,办理封存发票事宜;稽查环节审核纳税人在查案件,办理结案事宜;征收环节审核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办理清税证明;3、停业税务登记受理岗确认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税款已结清,在查案件已结束,发票已封存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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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税务机机关办理程序
  1.申请
  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停业登记表》, 纳税人按规定填写完相应的表格后,将表格提交给税务登记岗,并附送下列资料:
  (1)《停业登记表》;
  (2)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停业的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停业文件;
  (4)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
  (5)空白发票和《发票领购簿》;
  (6)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2、受理、审核
  税务登记岗受理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审阅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报送。符合规定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证件转发票管理、征收、稽查环节进行如下审核:
  发票管理环节审核纳税人用票情况,办理封存发票事宜;
  稽查环节审核纳税人在查案件,办理结案事宜;
  征收环节审核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办理清税证明;
  3、停业
  税务登记受理岗确认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税款已结清,在查案件已结束,发票已封存后,封存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制发《核准停业通知书》和《停(复)业报告书》,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核准停业通知书》和《停(复)业报告书》并签收。
  4、复业
  (1)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提前复业的,按提前复业的日期作为复业日期。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2)对需延长停业时间的,纳税人应在停业期满前提出申请,填写《停复业报告书》,税务登记受理环节重新核批停业期限。
  (3)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延期复业的,视为正常营业的纳税人进行管理。
  (4)复业所需资料: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复业单证领取表》。
  (二)办理时限
  停业登记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复业登记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www.qz26.com
  五、税务登记验证、换证
  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是国税机关为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对纳税人税务登记证进行查验和更换的工作。税务登记证验证时间由省局确定,换证时间由总局确定。国税机关应当在开展税务登记验(换)证或联合年检5个工作日前,采取在办税服务厅张贴或通过社会公共媒体等形式发出公告,明确告知办理验(换)证的时限、需附送资料、违章责任等。
  (一)纳税人申请条件
  纳税人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的公告要求时间,到税务登记受理环节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验证 (换证) 登记表》,换证的,同时领取并填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 ,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税务登记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证照副本及工商登记表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
  5.年检报告书复印件(特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
  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7.《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
  8.主管国税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二)受理、审核
  税务登记受理环节受理、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报送。符合条件的,税务登记受理环节审核纳税人是否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是否存在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现象;
  (三)验证标识、换发证件
  税务登记受理环节在税务登记验证或联合年检后,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进行验证标识和换发证件处理。
  1、对不需重新发证的,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上贴上验证贴标识;
  2、对换证的,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件,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税源管理环节进行事后调查、开展日常管理。对纳税人 “税务登记证” 和 “税务登记表”的内容与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不一致的,应要求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变更等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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