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的“无限麻烦”
得知银行认为自己过得很潇洒,沈水中和他的家人很着急。
沈水中的妻子说:“他们是自己的想法而已。他们说我们还潇洒,我们拿什么东西去潇洒?”她说,他们现在所用的车并不是他们的,是朋友借的。她还出示了他们所用的桑塔纳车行车本,车主的确不是他们夫妻。
但问题的关键,已经不在这里。一个新发现使得形势急转直下。
百万无限责任从何而来?
对于银行来说,如果放出去的贷款不能偿还,从放贷员到行长都要承担责任。加上感觉到沈水中是在恶意逃避偿还贷款,因而银行下定决心要追回这笔贷款。
就在这时,转机出现了。在仔细查阅明众公司注册资料时,银行发现沈水中并没有按照规定来出资!
原来当初明众公司的注册资金为60万,沈水中出资为58万。但是,银行发现:沈水中在出资时有一个瑕疵。在萧山审计事务所给明众公司出据的验资证明上,写明了沈水中出资为58万——出资证明是一个公司注册资金是否到位的法定证据,那么银行为什么还要说有瑕疵呢?宓健说:“尽管他有审计事务所给他出的验资证明,但是审计事务所凭什么出这个验资证明呢?再进一步挖下去,就发现有两个存折,他是通过存折去验资的。”原来银行在到萧山工商局调查明众公司的档案时发现:明众公司成立时,用于验资的是沈水中个人存单。
www.qz26.com
宓健说:“他这个钱不是在企业账户上,也不是结算账户,而是在他个人账户上。有可能就是注册资金不到位啊!”
银行方面认为:如果注册资金不到位的话,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格就不成立,那么沈作为出资人股东,就必须对整个经营过程当中产生的后果负全部的责任,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权利义务,他不能享受。
那么既然不是有限,那就是无限,作为出资人就是要以自己最大的能力甚至是家产,来偿还银行的债务。
银行由此认为沈水中应该承担无限责任偿还97万欠款。
那么,当初明众公司的注册资金真的没有到位吗?
对于银行的说法,沈水中感觉很冤枉,他说自己当初已经足额出资了。对于银行所说的出资瑕疵,他说自己并不知情。当初,由于自己不懂得注册公司的程序,所以一切都请朋友帮忙,朋友怎么说,自己就怎么做了。审计事务所让他把58万存款拿去出资,他就把家里的银行存折给了萧山审计事务所。沈水中没有想到,当初验资时一个疏忽会让他今天的处境如此尴尬。
那么沈水中所说的是不是事实呢?杭州萧山审计事务所副所长回忆起当初的情况说:“那时候的验资很不规范。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都是这样。至于你这个出资证明,当时具体要哪些手续,我也不清楚。”
注资疏忽惹下破财大祸
虽然沈水中感到很委屈,但是毕竟不能证明当初他的注册资金到位,因此银行认为他应该承担无限责任偿还银行贷款。不久,银行向萧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明众公司偿还97万的贷款,大股东沈水中承担连带责任。
起诉后,宓行长也很担心,认为如果这场官司不能胜诉,可能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有可能其他类似的一些企业,一旦出现某些经营困难迹象的时候,不是从最负责任的态度,从企业对银行负责的角度去搞经营,而是有可能效仿这种行为,不还贷,反倒个人还过得挺好。银行有这方面的压力呀。”
然而,让公司'>有限公司的股东来承担无限责任,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学术界也存在争议。那么法院最终会做出怎样的判决呢?
不久,萧山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萧山明众物资公司'>有限公司返还中国银行杭州市萧山区支行借款97万元,沈水中对付款义务负连带责任。这也就意味着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杭州萧山区法院法官认为:虽然本案中有一份验资报告,但是来源于沈水中提交的两份个人存单,而个人存单不能用于验资。所以本庭认定两股东资金未到位,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不再受有限责任保护,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www.qz26.com
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一判例北大法学院教授尹田认为值得推广:“在股东虚假验资、投资不足或者抽逃资金情况下,如果我们仍然认定由公司来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话,那么实际上债权人的利益,就根本得不到保护。除此,还可能会滋长这样一种投资人在注册公司时,根本不向公司注入资金,或者是注入资金之后又抽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就完全可能成为投资人用来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用来坑害债权人的工具。因为它是个空壳,那么对债权人实际上是一种欺诈行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说只要投资人实施了这样一种违法行为,那么他对公司的债务就要承担无限责任,这对于我们规范公司的登记注册秩序,对于规范我们的市场秩序,建立一个公司良好的商业信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