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注册公司相关流程
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验资问题。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四、公司章程。
实践操作中,公司章程被视作摆设,甚至是走过场的作秀或程序性的表面文章。其实不然,对内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是内部职必须遵守的内部行为规则,对外不仅是得到政府批准的必经之路同时也是向社会公开申明公司的宗旨、营业范围、资本数额、权利以及一系列为公众了解公司所必须的内容,想运用得当还是需要动点脑子,对于完善公司治理很有助益。
公司章程一般由股东共同制定,其内容叫记载事项,一般公司立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包括绝对记载事项,与任意记载事项。公司章程的内容必须与公司法规定一致,必须服从于公司法,不得与之抵触。下面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即绝对记载事项)进行扩充说明: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的名称是区别公司的标志,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它是确定诉讼管辖、受送达处所、债务履行地、登记机关地点等的依据。现在很多像科技园之类的地方都是先免费由新设公司试用,试用期满后订立租约,所以这个值得考虑,我也可以帮你联络。
(二)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现在对于公司经营范围有放开的趋势,如合同法中超出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一般也是予以认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