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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模拟试题三

05-13 15:19:01 来源:http://www.qz26.com 中级经济法   阅读:8318
导读:(4)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第 58 题 A、B、C三人拟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A、B为普通合伙人,C为有限合伙人。该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为“顺发贸易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部分要点如下:C以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由C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发生以下事项: (1)C对D表示自己是普通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与D签订了600万元的买卖合同。D按照合同约定向合伙企业发货,由于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500万元,不足以清偿100万元的货款。 (2)C同甲合伙企业进行了150万元的交易,合伙人A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C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C自营同甲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义务,获利180万元。合伙人B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C不得自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义务,其获利l80万元应当归甲合伙企业所有。 要求
201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模拟试题三,标签:试题,历年真题,http://www.qz26.com

(4)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第 58 题 A、B、C三人拟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A、B为普通合伙人,C为有限合伙人。该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为“顺发贸易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部分要点如下:C以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由C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发生以下事项:

(1)C对D表示自己是普通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与D签订了600万元的买卖合同。D按照合同约定向合伙企业发货,由于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500万元,不足以清偿100万元的货款。

(2)C同甲合伙企业进行了150万元的交易,合伙人A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C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C自营同甲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义务,获利180万元。合伙人B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C不得自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义务,其获利l80万元应当归甲合伙企业所有。

要求: 
(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的约定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①债权人D能否就甲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100万元向有限合伙人C追偿?并说明理由。
②A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③指出B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标准答案:
(1)合伙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该企业名称中并没有标明“有限合伙”,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其名称应该为“顺发贸易有限合伙企业”。 
(2)①C的出资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②由C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③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因此,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来处理。 
(3)①债权人D可以向有限合伙人C追偿。根据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②A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B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综合题(本类题共1题,共10分)

第 59 题 2004年6月,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100万元的购货合同。合同约定:2004年7月2日乙公司付货,2004年7月11日甲公司交付货款。乙公司如期付货,但甲公司却未按合同规定交付货款。 2004年7月21日乙公司上门催讨货款,甲公司借口货物质量不合格,拒绝付款。此后,乙公司因为董事会人员调整 ,没有再提起甲公司欠款之事。2006年6月11日发生地震,9月21日乙公司才恢复正常经营。2006年10月,乙公司再次提起甲公司欠款问题,准备提起诉讼,乙公司认为虽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但由于地震属于不可抗力,应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经了解,乙公司得知甲公司的另一债权人丙公司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的申请,2006年11月2日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甲公司破产。甲公司主要的债权、债务情况如下:①2004年6月21日甲公司以自己价值300万元的办公楼作抵押,向工商银行贷款150万元,期限3年。②2004年11月1日甲公司又以该办公楼作抵押,并以丁公司作一般保证人,保证期间6个月,向建设银行贷款200万元,期限1年。因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贷款,建设银行已于2006年3月2日向法院起诉,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③丙公司为甲公司清偿债务80万元,但丙公司在2005年5月21日曾欠甲公司债务60万元,丙公司向清算组提出行使抵销权,抵销对甲公司的60万元债务。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诉讼时效中止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工商银行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为什么? 
(3)丙公司能否行使抵销权?为什么? 
(4)建设银行享有的甲公司抵押财产的债权是多少?为什么?

标准答案:
(1)乙公司诉讼时效中止的说法正确。地震属于不可抗力,构成中止诉讼时效进行的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前述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乙诉讼时效应从2004年7月21日至2006年7月21日,但2006年6月11日地震,处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引起诉效的中止。 
(2)工商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工商银行的债权属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工商银行的债权有甲公司的房产作抵押担保,所以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 
(3)丙公司可以行使抵销权,抵销其对破产人甲公司的60万元债务,剩余的20万元为破产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4)建设银行享有甲公司抵押财产的债权是150万元。由于甲公司办公楼作价300万元,除去为工商银行贷款抵押的150万元后,尚余150万元。此150万元应属于破产企业为债权人建设银行提供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属优先受偿权。因此,在建设银行的200万元债权中,150万元属于优先受偿权,其余50万元属破产债权应参加破产程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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