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试题及答案
d.甲犯罪后的态度
e.2002年“五一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
67.某企业在经营期间,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2万余元。对此案的正确定性和处理应为( )。
a.构成偷税罪
b.构成抗税罪
c.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
d.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68.在刑事案件庭审中,被告人有权( )。
a.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
b.保持沉默
c.作最后陈述
d.查阅案卷材料
e.提出抗诉
69.根据《刑法》的规定,下列案件中构成累犯的有( )。
a.王某犯偷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的第6年,又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l0年
b.李某犯抗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l年,刑满释放后的第4年,又犯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c.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执行3年后被假释。假释期满后的第4年,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d.魏某犯逃避追缴欠税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刑满释放后的第3年,又犯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
e.杨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第4年,又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70.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包括( )等。
a.拘役、拘留
b.羁押、拘传
c.逮捕、通缉
d.拘传、拘留
e.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三、综合分析题(共20题,每题2分。由单选和多选组成。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
(一)
韦某等6人与陈某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开办一家电动玩具厂(其中,陈某投资l8万元人民币,韦某等6人共投资30万元人民币),在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性质为合伙,字号为金星电动玩具厂,陈某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实际经营两年后,当地群众向县国税局举报。县国税局稽查局依法检查发现,7人开办电动玩具厂既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未申报纳税,并且大量使用非法购买的发票。于是,县国税局稽查局决定令其补税并加收滞纳金,并派人扣押了一批电动玩具。后来,县国税局稽查局又依法定程序对其作出罚款的决定。韦某等6人认为补缴税款、接受罚款即可,不同意复议或起诉。但陈某不服,认为主管国税分局未尽有关通知义务,县国税局稽查局补税决定无事实根据,并且认为,稽查局无权罚款。
71.陈某准备就罚款处罚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知道在法律上应该以谁的名义提起诉讼。如果你是某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你的法律意见是( )。
a.金星电动玩具厂为原告,陈某为法定代表人,韦某等6人为第三人
b.金星电动玩具厂为原告,陈某为诉讼代表人
c.7人为共同原告,陈某为诉讼代表人
d.7人为共同原告,未选定诉讼代表人的,由法院指定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e. 7人为共同原告,由共同推选的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72.若本案税务机关查处的不是合伙企业,而是某中德合资电动玩具有限公司,那么,外方股东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o
a.侵犯合资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外方股东的名义起诉
b.侵犯合资企业合法权益的,只能以合资企业的名义起诉
c.侵犯合资企业合法权益的,只能以中方的名义起诉
d.侵犯自己一方合法权益的,可以外方股东的名义起诉
e.侵犯自己一方合法权益的,必须以合资企业的名义起诉
73.若本案金星电动玩具厂申请取得发票领购簿的资格,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有关税务机关( )。
a.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b.对受理申请可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c.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
d.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e.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4.根据我国法律,本案中( )o
a.若税务机关事先拟罚款8000元,则罚款数额符合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条件
b.若税务机关事先拟罚款8000元,则罚款数额不符合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条件
c.税务机关扣押电动玩具的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d.若纳税人役有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但依法提供担保,且税务机关确认有效,则有权就纳税争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e.税务机关扣押电动玩具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75.根据行政法理论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国税局稽查局是( )。
a.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
b.税务机关设立的税务行政机构
c.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
d.税务机关委托的执法机构
e.有权实施处罚的行政主体
(二)
2003年5月,某房地产公司欲向原告(某银行)借款2000万元,双方约定房地产公司以购置的一块位于市中心由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以及今后在该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作为抵押。双方订立抵押合同后,在有关部门作了登记。原告在仔细了解了该土地的价值及投资情况以后,仍不放心,遂要求房地产公司还必须找第三人担保。房地产公司便商请被告(某投资公司)作保,而投资公司也同意作保。同年6月1日,房地产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代表投资公司在保证人一栏中写下了“愿与房地产公司负连带责任”的条款,并签字盖章。房地产公司在获得借款以后,将资金挪作他用,因而在规定的还款期(第二年的6月1日)届至时不能还款。原告发现该土地上房地产公司设定了另一个未登记的抵押后,为避免抵押权实现受阻,遂直接请求投资公司偿还房地产公司的欠款并支付迟延利息。投资公司不同意,引发诉讼。人民法院将起诉状送达被告,在超过答辩期、举证期限届满的前一天,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
76.根据《担保法》的司法解释规定,本案中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行为属于( )。
a.无效民事行为
b.效力未定民事行为
c.可撤销民事行为
d.民事法律行为
e.违法行为
77.投资公司的担保属于( )。
a.无效担保
b.债的担保
c.物的担保
d.人的担保
e.反担保
78.原告起诉投资公司,( )。
a.投资公司明确表示“愿与房地产公司负连带责任”,表明连带保证责任已经成立
b.有理由直接请求其承担责任
c.应首先请求物的担保人承担责任,剩余的部分再由保证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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